400元4小时快餐微信_100元4小时不限次数上门电话_200一晚同城约茶

欢迎访问新乡市职业教育中心官网 招生热线:0373-2662017/2662018

党建专题

Party building topic

  • 工作动态
  • 理论学习
  • 纪律监督
  • 纪律监督首页>>党建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摘要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发布时间:2019-03-06 浏览次数:2380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Copyright@ 2018 新乡市职业教育中心备案号:豫ICP备10010256号-1

    技术支持:汉鼎中国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516号